多元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应对机制以其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逐渐成为应对各类纠纷的必不可少途径。在多元调解期间当事人是不是可撤诉以及撤诉后是否需要开庭,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疑惑。
撤诉是指当事人在调解期间主动向调解机构或法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撤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撤诉应该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撤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撤诉应该在调解程序结束之前提出。
撤诉可以是当事人的主动表现,也能够是被动接受的结果。在多元调解中,原告可主动提出撤诉,也可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同意撤诉。还有一种情况是法院或调解机构依照案件具体情况,认为调解无望,通知当事人撤诉。
在多元调解进展中一旦当事人撤诉,案件就不会再进入庭审阶段。这是因为撤诉意味着原告放弃了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调解机构或法院无需再对案件实行审理。一般对于多元调解当事人撤诉后,不需要开庭。
并非所有撤诉案件都不需要开庭。以下几种情况下,撤诉后仍可能需要开庭:
- 法律规定需要开庭: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在撤诉后,法院仍需开庭审理,如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等。
- 申请人撤诉未被批准:在民事案件中,若申请人提出撤诉且法院认同,则无需实施庭审程序。但若法院认为撤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批准,且申请人在接到传票后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可实施缺席审判。
- 对方当事人不同意撤诉:假若对方当事人不同意撤诉,认为案件理应继续审理,法院在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的,也可开庭审理。
撤诉作为一种纠纷应对办法,具有合理性。当事人能够依据自身利益和案件实际情况,选择撤诉,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风险。同时撤诉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撤诉一旦被法院或调解机构认可即产生法律效力。原告不得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对被告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撤诉前应该充分考虑,保证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多元调解当事人撤诉后,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开庭。具体是否开庭,还需按照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当事人应该在撤诉前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多元调解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形式,值得当事人和法院在解决案件时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