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4681|回复: 0

[已解决] 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要求报销医疗费用的推理过程

[复制链接]

43

主题

1269

回帖

6724

积分

豪华别墅

平衡权益 创造价值

Rank: 8Rank: 8

淮币
8200 个
威望
138 点

版主勋章终身成就奖社区明星社区居民忠实会员最爱沙发

QQ
发表于 2016-12-23 09: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省淮北市 联通


提出问题: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要求报销医疗费用呢?

分析问题:提问中强调了“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定语,对于受询者来说,这往往会构成固定思维模式的干扰!

干扰的成因:既然提到了“本人承担主要责任”,那其言下之义,或者说其暗含的意思,再或者说了解情况的人如果探究该定语来源时,会发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构成“工伤”的法律要求。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受询者往往会进入一个思想误区:工伤可以报销,不是工伤怎么可能报销呢?

排除干扰:医疗费用的报销为什么一定要和“工伤”作出关联呢?

正常推理:能否要求报销医疗费用,要看是不是符合报销医疗费用的条件,或者说,是不是属于“不予报销”的情形?
如果该“本人”已经办理了医疗保险,则其属于享受医疗保险的权利主体。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则应该可以要求报销医疗费用。
那么,不能报销的情形有哪些呢?看条文——
“社会保险法”第30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结论:本人过错致伤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所以,医疗保险部门有义务给其报销相关医疗费用。
┇┇ 执业用名:张亚军┇  QQ:356091469┇  13030617539┇┇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