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律师张剑 于 2018-6-21 10:20 编辑
我看不出用人单位提出那种要求的理由。
安徽省的工资支付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未缴纳相关社会保险或者有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行为,你不仅不用辞职,随时走人,还可以要求相关的赔偿和补偿。
可以同时参考http://www.hb0561.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86311&highlight=%B4%C7%D6%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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