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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隐私权侵害行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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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4 19: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省淮北市 联通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执业用名:张亚军┇  QQ:356091469┇  13030617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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