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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日常家事代理权(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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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7 09: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省淮北市 联通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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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7 16: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省合肥市 移动
什么意思,可以解释一下吗?
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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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8-7 17: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安徽省淮北市 联通
本帖最后由 律师张剑 于 2020-8-8 06:50 编辑
岁月如梦 发表于 2020-8-7 16:14
什么意思,可以解释一下吗?

举个例子好吧——
       假如,妻子在给小孩缴纳学费的时候发现自己暂时没有办法支付,于是向小孩同学的妈妈借款支付学费,那么,这个借款就相当于夫妻双方的借款。如果妻子不还,小孩同学的妈妈可以要求夫或妻任何一方偿还。除非妻子或者丈夫之前已经明确告知这个小孩同学的妈妈,他们夫妻二人的账是分开的,谁都不替谁偿还。

        第二款的意思是,假使夫妻之间约定了“妻子的对外借款不得超过500元,否则,由妻子本人偿还”这样的内容,但是,如果这个约定并不为其债权人所知晓,或者说夫妻证明不了该债权人知晓这个约定,那么,这个债权人就是“善意相对人”(这里面的“善意”的意思,就是不知道的意思),那么,夫妻之间的这个限制性约定就对该善意相对人无效,该善意相对人(即便借款超过了500元的限额)依然可以向其夫妻二人主张。

——希望我说明白了,谢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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