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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民间借贷原来的24%的利息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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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5 16:0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安徽省淮北市 联通
2020年8月,最高院发布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取消了24%年利率,改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大大减少了法定保护的民间借贷利息。而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最高院再次发布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息再次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原来的24%约定利息,新规下如何执行?

1、借款合同成立于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

2、借款合同成立于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

(1)自合同成立之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最高不超过24%的年利率;

(2)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新规的标准计算,即最高不能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

【举个例子】

2018年1月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24%的年利率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若借款人在2021年1月31日未还款,出借人于2021年2月1日起诉,那么借款期间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8月19日,按照24%计算利息;

(2)自2020年8月20日到2021年1月31日,按照不超过2021年1月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年利率为15.4%。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31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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