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9年9月1日,在公司营业地点与买方孟某某、卖方仇某,签订了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滨河花园(二期)3栋708室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该公司在收取孟某某房地产交易资金共计人民币35.9万元后擅自将其侵占、挪用,至今尚有人民币20万元未返还孟某某,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3月17日
处罚机关
淮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